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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違法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火災、爆炸、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有力震懾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堅決防范遏制非法違法行為,省應急廳公布第二批專項排查整治行動查處的典型執法案例。
一、省市縣聯合查處多家企業違法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2025年6月19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省應急廳會同臨沂市應急管理局、蒙陰縣應急管理局對蒙陰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企業私自在廠區外西南側加蓋一處夾層車間,通過暗門與廠區連通,非法生產粘合劑,現場有4臺反應釜、粘合劑成品及原料若干。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并對產品抽樣取證。調查還發現該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氫氧化鈉經營,廠區還存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高錳酸鉀。蒙陰縣應急管理局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蒙陰縣公安局,6月26日,蒙陰縣公安局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吳某業行政拘留。6月28日,蒙陰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將該企業粘合劑生產設備拆除。
調查中發現,該企業生產粘合劑所用危險化學品原料多來自濟南、淄博、臨沂等市企業,7月4日,省應急廳組織3市應急管理局召開案情分析會,并啟動聯合辦案。經查,濟南市某物流公司使用普通貨車運輸叔丁基過氧化氫,淄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倉儲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臨沂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丁烷,臨沂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違規存儲氫氧化鈉。延伸調查,另發現威海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甲醇。
蒙陰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責令蒙陰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氫氧化鈉0.47噸以及違法所得4.1萬元,并處11.5萬元罰款;濟南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物流公司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線索移送交通運輸部門查處;淄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責令淄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6.4萬元,并處12.2萬元罰款;臨沂市郯城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責令臨沂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丁烷氣罐40箱以及違法所得0.49萬元,并處11.5萬元罰款;蘭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臨沂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處6萬元罰款;威海市聯合縣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責令威海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甲醇16.2噸以及違法所得2.2萬元,并處11.5萬元罰款。
二、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等案
2025年6月17日,根據舉報線索,省應急廳聯合聊城市、縣應急部門,對聊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開展核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利用現有裝置非法生產三氯乙酰氯(危險化學品),另外該企業存在鹽酸超過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生產能力、企業液氯儲存超過設計最大儲存量、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同意擅自開工建設、重大危險源視頻監控無法查詢歷史記錄等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并對違法生產的物品予以查封。
莘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八十條第(五)項、《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等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依法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對企業處6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管理人員分別處2.5萬、1.5萬、1.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濱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2025年12月23日,省應急廳會同濱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濱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聯合督導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在一閑置廠房內存放大量甲醇、四氫呋喃等危險化學品原料。執法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企業第一時間將現場危險化學品轉運到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的專用倉庫內。
企業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該企業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數量和種類較多的事實,對該企業作出6.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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